中國的行政區域基本上劃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但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為促進城鄉結合和工農結合,打破條塊分割,充分發揮城鄉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實行市管縣的行政體制。實行市管縣的地方,就是在省、縣之間增加壹級政區,實行四級制(這是近幾年的新發展,82年憲法上尚未認可)。另外,在有些自治區,下轄自治州,州以下有縣,也是四級制。這就使中國現行行政區劃和地方行政建制層次形成了三級和四級並存的體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行政區劃根據國家建設需要先後作過多次調整。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後,省級以下行政區劃變化很大:按“整縣改市”、“以鄉建鎮”模式設置大批市、鎮;部分地區與市合並,全面試行市領導縣體制;人民公社在政社分開後恢復為鄉、民族鄉;撤(縣轄)區並鄉建鎮;恢復和新設民族自治地方。
北京市 京 北京
上海市 滬 上海
天津市 津 天津
重慶市 渝 重慶
黑龍江省 黑 哈爾濱
吉林省 吉 長春
遼寧省 遼 沈陽
內蒙古 蒙 呼和浩特
河北省 冀 石家莊
新疆 新 烏魯木齊
甘肅省 甘 蘭州
青海省 青 西寧
陜西省 陜 西安
寧夏 寧 銀川
河南省 豫 鄭州
山東省 魯 濟南
山西省 晉 太原
安徽省 皖 合肥
湖北省 鄂 武漢
江蘇省 蘇 南京
四川省 川 成都
貴州省 黔 貴陽
雲南省 滇 昆明
廣西省 桂 南寧
西藏 藏 拉薩
浙江省 浙 杭州
江西省 贛 南昌
廣東省 粵 廣州
福建省 閩 福州
臺灣省 臺 臺北
海南省 瓊 海口
香港 港 香港
澳門 澳 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