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票據是財政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第四條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工作,並對下級財政部門的財政票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工作。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依托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和源頭控制,提高財政票據管理水平。第二章金融工具的種類、適用範圍和內容第六條金融工具的種類和適用範圍如下:
(壹)非稅收入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在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發生資金往來臨時收付和內部結算時出具的憑證。
(三)其他金融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捐贈時出具的憑證。
2醫療票據是指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出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出具的憑證。
4 .其他應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第七條金融票據包括非固定和固定兩種形式。
非固定財務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代碼、票據監制印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付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出票人、審核人等內容。
財政定額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代碼、票據監制章、金額、開票日期、聯次、用途等內容。第八條非固定財務票據壹般設置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和記賬聯,每聯用不同顏色區分。定額財務票據壹般設置兩份,包括存根聯和收據聯。存根聯由出票人保管,收據聯由付款人領取,記賬聯由出票人保管作為記賬憑證。
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屬於非固定財務票據,壹般設置五聯,包括收據聯、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聯和存根聯。收據應退回收款單位,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分別由付款人和收款人開戶銀行保管。收據由付款人保管,存根由收款單位保管。第三章財政票據的印制第九條財政票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監制(印制)。第十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確定印制財政票據的企業,並與其簽訂印制合同。
財政票據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印刷合同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式樣印刷票據。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第十壹條印制財政票據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確定的防偽專用品。禁止未經許可生產、使用或者偽造金融票據專用防偽產品。第十二條財政票據應當套印全國統壹樣式的財政票據監制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和印刷顏色由財政部統壹規定。
禁止偽造、塗改財政票據監制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