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貴州女學生遭到多名教師毆打,校長開會曾表示:打死我負責
呂先生反映上初三的侄女在學校被多名老師毆打,全身多處受傷。呂先生表示,他們已經報警,但打人老師拒不認錯,只說賠償醫藥費。呂先生還說,事發前校長曾公開鼓勵老師打學生,說打死我負責!
呂先生說:自己的侄女當時是和他們班上的壹個女生在壹起,那個女生要給別的班級的人去送牛奶,所以就把自己的侄女和班上的另外壹個男生叫上壹起去了。但是學校有規定高年級和低年級的學生不準多走動,被發現後幾個人就被老師叫到辦公室去問話了,當時在辦公室裏有7、8個老師,然後老師就打了這3個學生,之後就把其中壹男壹女給放回去了,只留下了呂先生的侄女在辦公室。
呂先生說留他侄女的那個老師是和他壹個村的,她的家族在村裏向來囂張跋扈,老師平時也是欺負人的那種感覺,得知女孩是呂先生的侄女後就對其暴打,隨後另外幾個老師也加入了毆打之中。
女孩在期間被推倒在地,又是用棍子又是用戒尺的打了好久,直到打夠了他們才放女孩回去,女孩的班主任見了也權當沒看見,事發後女孩還多次產生輕生的念頭。在呂先生把事情曝出來後,學校就派各種關系打電話讓呂先生把帖子刪了,事前校長在開會的時候還曾說過鼓勵老師打孩子,打死了他負責的這種話,這些學生們都知道。
從呂先生發出的照片中可以看到呂先生的侄女被打得很慘,腿上多處都是淤青,簡直慘不忍睹,報警之後打人的幾名老師還拒不承認,目前還在進壹步處理當中,該學校以校長為頭的這種暴力教育方式令人譴責,怪不得連老師都是壹個樣,希望有關部門徹查此事。
二、教師毆打學生是犯法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三、老師需要慎重對待“教師懲戒權”
“教師懲戒權”是教師在教學實踐中的壹種權力,其目的在於矯正學生不端正、失範行為,其存在具備壹定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它區別於“體罰”,“體罰”是指通過罰站、罰跪、打手心等方式來傷害學生身體或心靈的不正當行為,就本質而言是壹種錯誤的教育方式。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教師在使用“懲戒權”時必須明確懲戒對象、懲戒方式和懲戒程度,尊重學生權利,把握好學生懲戒尺度,不濫用權力,切忌變相體罰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