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犀牛和老虎是受國際保護的瀕危野生動物,被列入我國簽署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壹。為保護世界珍稀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我們在此重申,禁止壹切犀牛角和虎骨的貿易活動。
1.嚴禁進出口犀牛角、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識別部分及含有其成分的藥品、工藝品,下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運輸、攜帶、郵寄犀牛角、虎骨進出境。任何標有犀牛角、虎骨字樣的包裝,均視為含有犀牛角、虎骨。
二、禁止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郵寄犀牛角和虎骨。犀牛角、虎骨庫存必須立即清理,重新登記,封存,妥善保管,其所有人應當如實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單位報告。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必須編制犀牛角和虎骨清單,並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備案。
三、取消犀牛角和虎骨的藥用標準,今後不得使用犀牛角和虎骨。已生產的含有犀牛角、虎骨成分的中藥處方制劑,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予以封存,禁止銷售。
四、國家鼓勵犀牛角和虎骨替代品的開發研究,積極推廣研究成果。因研究犀牛角、虎骨替代品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犀牛角、虎骨。必須事先經衛生部批準,報林業部備案,並接受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5.違反本通告,銷售、收購、運輸、攜帶、郵寄犀牛角、虎骨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依法查處;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沒收的犀牛角和虎骨,應當移交當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