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交卡可以在國內這些城市使用:寧波、紹興、湖州、臺州、常熟、蘭州、白銀、南昌、永州、葫蘆島、錦州、江油、撫順、昆山、江陰、淮安、天津、沈陽、福州、三亞、湛江、無錫、南通、遼源、松原、克拉瑪依、玉林、龍巖。
截至2018年底,紫交通卡可實現與寧波、紹興、湖州、臺州、常熟、昆山、江陰、淮安、啟東、無錫、南通、臺州、長興、嘉興、義烏、溫州等16城市互通功能,實現上海至舟山單向刷卡消費,實現與蘇州(公交)、溫州單向刷卡消費。在無錫、昆山、常熟、阜陽、安徽、淮南、蘇州(公交)、杭州(部分出租車)、南寧(海博出租車)、大豐(出租車)可使用綠色、黃色、紅色普通交通卡,以及11位卡號直接以數字開頭的紀念卡、異形卡。藍色普通交通卡、12位卡號以C開頭的紀念卡、異形卡等。只在上海本地使用。
自2012年7月27日起,可在寧波、紹興、湖州、臺州、常熟等五城市租用普通紫色交通卡、12位紀念卡、異形卡,實現異地消費。
法律依據
集成電路卡使用和收費管理辦法
第七條國家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和推廣使用IC卡時,可以按照批準的標準向用戶收取費用,以提高管理效率,方便客戶。收費項目須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物價部門批準,收費標準須報國家計委、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提供非經營性服務和推廣使用IC卡,其收費管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第八條事業單位提供經營性服務,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氣、供電、鐵路、郵電、交通等公共服務行業。或者具有壟斷性質的企業提供生產經營服務,推廣使用ic卡所需費用不得以補償用戶服務價格的方式向用戶另行收取。
為控制發行成本,不單獨收費的IC卡可以按照壹定標準向用戶收取押金,押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未單獨收費的IC卡因遺失、損壞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補辦的,可以按照制作成本向用戶收取費用,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應用範圍和價格管理權限核定。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