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運動員參加世界杯和世界錦標賽。奧運會等賽事獲得的團體獎前三名,亞錦賽、亞洲杯、亞運會獲得的團體獎第壹、二名。
(二)在國際交流中,各國體育團體(隊)及相關人士和主辦城市贈送給中國體育代表團及領導人的工藝禮品和紀念品。
(3)其他重大體育比賽中具有代表性的體育對象。
(四)國內外重大體育比賽的秩序冊、成績冊、宣傳品、獎品、紀念品。
(五)中國運動員在體育比賽中打破世界紀錄、超過世界最好成績時使用的具有代表性的裝備和服裝。
(6)國家領導人、名人和藝術家為體育活動制作的書籍、繪畫和雕塑。
(七)老體育工作者和著名運動員保存的具有收藏價值的體育資料、照片、實物和民間體育用品。
(八)其他具有收藏價值的體育用品。第三條中國體育博物館作為國家體委直屬的國家級專業體育博物館,負責體育文物的收藏、保管、研究和展示,應指定專門的部門和辦事機構,積極、定期地與有關單位保持聯系,爭取完成這項工作。第四條國家體委各廳、局、運動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體委(以下簡稱有關單位)應指定專人或相應機構負責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體育文物的收集和管理工作,並在體育比賽結束後及時收集有關物品。 體育交流和體育活動按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進行,並由中國體育博物館負責收藏。 第五條各有關單位應當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壹定的文物管理經費,負責所轄範圍內體育文物的調查、收集和復制工作,並將結果報告中國體育博物館。第六條運動員在奧運會、世錦賽、世界杯比賽中獲得的個人冠軍、亞軍獎項,由中國體育博物館按照其原始質地進行復制,運動員應當為復制提供便利;個人願意捐贈、有償轉讓或同意臨時借展的,中國體育博物館應根據具體情況辦理相應手續。第七條中國體育博物館應當對收藏體育文物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中國體育博物館作為收藏、保管、研究和展示體育文物的職能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收藏的體育文物進行科學鑒定,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類;體育文物要認真登記編目,嚴格執行出入庫制度,不斷改善陳列保管條件,使珍貴的體育文物得到安全妥善的保管。第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體育博物館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體委1993號《體育文物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