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兵退伍時,軍隊發給他們的軍裝可以拿走。義務兵由國家提供。他們穿什麽(軍裝等。)以及他們日常使用的東西(臉盆、毛巾、被子、襪子、鞋子、帽子等。)都是國家免費發放使用的。完全是個人物品,離開部隊所有個人物品都可以帶走。但是,武器、彈藥和其他訓練設備、模具等。都屬於現役期,免費配備使用。他們退出現役後,必須全部留在部隊。這是因為有些部隊的裝備和儀器是保密的,不能散到社會上。即使是退伍後,也要對義務兵進行保密教育,不允許帶走軍隊的保密物品,不允許隨意傳播軍隊的保密事項。這是退伍前要簽署的保密保證書,是退伍軍人的法定義務。軍裝除了軍銜和番號還可以帶走。離開的時候,除了戰友通訊錄,不能再有暴露部隊番號和位置的東西。
法律依據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十六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其解決生產生活問題,並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安排:
(壹)沒有住房或住房嚴重不足的,應本著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以必要的國家補貼的原則解決。對自建(修繕)房屋,當地政府應在建築材料的選擇、審批、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自建和集體幫扶仍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壹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的退伍義務兵,安排到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入戶糧。對參軍並榮立三等功的農村退伍軍人,當地勞動部門下達社會征兵計劃指標時,應優先安排。被招聘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國家供應口糧。
(三)對二等、三等殘疾退伍義務兵,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傷殘撫恤金,保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