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宣傳。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促進文明行為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倡導文明行為。第七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所接觸和服務的人群中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工作。第八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宣傳,提出文明行為宣傳的意見和建議,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不文明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教育工作者和公眾人物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第九條公民應當熱愛祖國和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維護國家利益,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舉止文明。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和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和文明行為公約、守則。第十條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壹)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吸煙的;
(二)亂扔果皮、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隨地吐痰和便溺;
(四)傾倒垃圾、汙水和其他汙物;
(五)露天焚燒稭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六)在禁止的時間和區域露天燒烤;
(七)在住宅區的公共場地或屋頂,亂扔垃圾;
(8)高空拋物;
(九)在建(構)築物的外墻、走廊、樓梯、樹木、電線桿等戶外設施上非法張貼、塗寫、刻畫和懸掛物品;
(十)侵占、損壞公共設施和附屬設施;
(十壹)亂搭、亂建(構)築物,占用公共場地;
(十二)違反燃放煙花爆竹有關規定的;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不文明行為。第十壹條在維護公共環境中,自覺踐行下列行為:
(壹)參加義務植樹、護林防火、綠化養護等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活動;
(二)不損壞花草樹木,不占用公共綠地;
(3)購買綠色產品和簡單包裝的商品,減少使用塑料包裝,少用或不用壹次性產品;
(四)生活垃圾分類,愛護公共衛生;
(5)綠色出行,優先選擇公交車、自行車或步行;
(六)不在城市建成區使用小煤爐;
(七)節約水、電、燃油、天然氣等資源,合理利用公共資源;
(八)飼養畜禽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妨礙他人生活或者影響環境衛生;
(九)其他維護公共環境的行為。第十二條在維護公共秩序時,自覺踐行下列行為:
(壹)遵守養犬的有關規定,文明養犬;
(2)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不酗酒鬧事或大聲喧嘩;
(三)履行監護人義務,避免被監護人在公共場所影響他人;
(四)在城市空地、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等活動。、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參加集會、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各類展覽或者購買商品、等候服務時,應當依次排隊,服從管理,不影響他人;
(六)在突發公共事件期間,應當服從政府和有關組織的統壹管控,不得造謠、傳謠、傳謠、聚集、圍觀、起哄;
(七)先乘電梯,再靠右側樓梯上下;
(八)不在非指定區域燃放孔明燈籠,不在機場、綠地、高壓線設施附近放風箏和無人機;
(九)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