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武警、公安幹警、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可以依法攜帶或者托運槍支、彈藥或者管制器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特定地區、特定時間,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決定提高鐵路旅客依法攜帶、托運的違禁或限帶物品的查控標準的,從其規定。
坐火車時發現違禁品的處理措施①火車始發站禁止上車。(2)發現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危險品或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汙染交通工具的物品,按此件總重量,從汽車站到下壹站四種包裹加倍運費。危險品交由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需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應當就地銷毀,使其不能受到危害,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鐵路系統。乘坐各種鐵路時發現違禁品、危險品、國家禁止或限制攜帶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時,按此件的總重量,將四類包裹從汽車站到下壹站的運費加倍。危險品交由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設施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應急處理設備、器材和防護用品,危險貨物應當始終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危險品被盜、丟失、泄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新修訂的《鐵路旅客禁止托運和隨身攜帶物品清單》從槍支、子彈、爆炸物、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性物質及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類別進行了部分調整,增加了公務用槍、軍用或警用匕首、弩等違禁物品,明確了可以托運的違禁物品,具體為:1。利器:菜刀和弩。手術刀、刨刀、銑刀等專業工具;刀、矛、戟等器械;2.鈍器:棍棒、球棒、臺球棍、曲棍球棍等。3.工具和農具:鉆頭、鑿子、錐子、鋸子、斧子、焊槍、釘槍、錘子、冰鎬、耙子、鏟子、鋤頭、農用叉子、鐮刀、幹草切割器等。4.其他:反曲弓、復合弓等非機械弓箭器材、消防炮、飛鏢、彈弓、不超過50毫升的防身噴霧劑等。5.對有檢疫證明、用專用容器包裝的小型活動物,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旅客說明運輸過程中的通風和溫度條件。但有工作證件的導盲犬和作為食物使用的、用封閉盒子包裝的魚、蝦、蟹、貝類、軟體動物可以隨身攜帶。
本次更新,除槍支、子彈、易燃易爆物品外,隨身攜帶的小件物品也受到限制,具體為:1。包裝完好、標簽清晰、酒精度大於等於24%且小於等於70%的酒類總量不超過3000毫升;2.香水、花露水、噴霧、啫喱等含有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壓力容器日用品,單個容器容積不超過100ml,每種限量1件;3.指甲油和拋光劑累計用量不得超過50ml4.冷燙精、染發劑、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單個器皿體積不得超過150 ml,每類帶限1件,累計量不得超過600ml;5.不超過2小盒安全火柴,不超過2個普通打火機;6.明示的充電寶和鋰電池,單次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含鋰電池的電動輪椅除外;7.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攜帶、運輸的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攜帶危險品進站乘車或者以非危險品名義托運危險品,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