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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背書

法律主觀性:

銀行承兌匯票通常事先在匯票背面印上若幹背書欄,註明表明將匯票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語句,在背書人背書時留出空白處供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填寫。壹般來說,票據法不限制背書數量。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在票據上貼“便利貼”進行背書。當銀行承兌匯票在流通中轉讓時,它就被背書。背書應由背書人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或便箋條“背書人簽名”欄簽名(企業財務章、法人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前被背書人應為後背書人,前被背書人的企業名稱必須與後背書人的財務印章壹致。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匯票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還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1)背書轉讓不需要票據債務人同意。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需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也無需得到票據債務人的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以前的票據持有人變為票據債務人,承擔保證承兌和保證付款的責任。(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應。通過背書轉讓票據權利,可以更充分地保護受讓人。票據法設計了壹系列保護票據受讓人權利的特殊制度。第壹,受讓人可以通過背書連續票據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無需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切斷對票據債務人的在先人對人抗辯,使其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在先背書人之間抗辯的影響;第三,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背書轉讓的限制(1)出票人在匯票上書寫“不得轉讓”字樣,後手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2)匯票必須完全轉讓,轉讓匯票金額的壹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對票據不產生效力。(4)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表背書人行使委托匯票權利。(五)匯票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票據以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以上是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的做法。註意相關事項,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希望對妳有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六條票據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票據以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七條* * *背書人背書轉讓票據後,應當承擔保證其繼承人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付款時,背書人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壹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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