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文化、文物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所屬的書畫商店可以從事對外銷售業務。第五條藝術創作單位組織的書畫作品,可以由書畫店收藏、出售或者代銷,不得自行出售。第六條經批準的書畫店應當在批準的場所經營,不得擅自改變銷售場所。從事對外銷售的字畫店可以在旅行社、賓館、飯店等單位設立分店。第七條書畫店收藏、銷售的裝裱書畫原件的購銷差價不得超過20%;未上漆原書畫的購銷差價不得超過40%。寄售可以按價格來分。第八條從事對外銷售業務的書畫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中級以上美術職稱的管理人員;
(二)有二至三名懂外語的服務人員;
(3)營業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第九條凡有出口書畫業務的書畫店,應當保證書畫作品的質量。由文化局牽頭,會同物價、工商、文物、外經貿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出口書畫鑒定小組,對出口書畫進行鑒定。只有通過評審的才可以出口,出口書畫會不定期檢查,保證出口書畫的質量。第十條單位或者個人組織的書畫展覽、展銷、義賣、拍賣,應當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外國人和境外人員(含港澳臺同胞,下同)的銷售,應當經出口書畫鑒定小組審批。
出國展覽和出口的書畫,必須經出口書畫鑒定組審查批準,取得出口書畫鑒定證書方可出境。第十壹條經出口書畫鑒定小組鑒定為國家珍貴的書畫作品不得對外出售。第十二條外賓、華僑、港澳臺同胞購買書畫作品,書畫商店可以不受購銷差價的限制。第十三條有出口業務的書畫店應在銀行設立外匯賬戶。收取的外匯應當存入外匯賬戶。第十四條外國人購買書畫作品必須使用外匯券。以人民幣支付的,書畫店收取100%人民幣保證金(持有享受人民幣支付費用證明的除外)。為收取的定金設立單獨賬戶,並向買方出具定金收據。買家可在15天內補齊應付外匯券,並返還原人民幣及保證金。如果他們逾期未能補足保證金,保證金將轉為營業收入。第十五條各種旅遊團的導遊、翻譯等工作人員必須引導外賓在有出口業務的書畫商店購買書畫作品。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停業整頓、3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出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本辦法由長春市文化局組織實施。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