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秦始皇陵,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位於Xi臨潼區行政區域內的秦始皇陵及其附屬遺存。第三條秦始皇陵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優先、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文物保護與周邊環境保護並重的原則,協調文物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和民生改善的關系。第四條鼓勵和支持秦始皇陵考古文化研究,解讀、展示、傳播歷史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文化自信,傳承中華文明。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秦始皇陵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編制秦始皇陵保護規劃,協調解決秦始皇陵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Xi市人民政府、臨潼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秦始皇陵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秦始皇陵保護規劃,做好土地征收、周邊環境治理、異地搬遷、旅遊開發等相關工作。
秦始皇陵所在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秦始皇陵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秦始皇陵文物保護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Xi市和臨潼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法承擔秦始皇陵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市場監管、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秦始皇陵的保護工作。第七條秦始皇陵保護機構負責秦始皇陵文物保護的具體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參與秦始皇陵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承擔秦始皇陵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
(三)組織對秦始皇陵出土文物的征集和收藏;
(四)開展相關展示利用、學術研究、宣傳教育、交流合作;
(五)對秦始皇陵保護區內實施的相關建設規劃和項目提出意見;
(六)建立健全文物管理制度,編制並組織實施安全保護應急預案;
(七)與秦始皇陵文物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第八條秦始皇陵的保護管理和維修建設經費,由省、Xi、臨潼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秦始皇陵的門票和其他營業收入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用於文物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九條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秦始皇陵的保護。
秦始皇陵保護機構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捐贈的財產,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秦始皇陵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或者破壞秦始皇陵及其歷史風貌和周圍自然環境的行為。第十壹條省、Xi、臨潼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秦始皇陵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二條秦始皇陵保護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公布並組織實施。
秦始皇陵保護規劃應當符合《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要求,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驪山風景名勝區規劃、Xi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相銜接。第十三條根據秦始皇陵保護規劃和文物保護的需要,可以依法將保護區內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
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十四條秦始皇陵保護區分為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並公布;建設控制地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會同省自然資源行政部門依法劃定並公布。
劃定秦始皇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的遺產區和緩沖區相銜接,並註意與秦始皇陵周邊環境的保護和協調。
需要改變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報批並公告。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