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卡(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卡”)是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電子憑證。為規範居民醫保卡的使用和管理,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青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令號青島市人民政府191),結合工作實際,現就居民醫保卡使用和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居民醫療保險卡》樣式
居民醫保卡為磁條卡,正面印有“青島市城鎮居民醫保卡”字樣,背面印有“社會保障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發證日期、註意事項、掛失、咨詢服務電話、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發”字樣。
二、《居民醫療保險卡》的使用
參保人員可持《居民醫療保險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定點社區醫療服務機構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參保人員到定點醫院住院或者到定點社區醫療服務機構門診治療時,應當持卡確認是否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居民醫保卡發放範圍
參加青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城鎮居民,壹人壹卡。
四、《居民醫療保險卡》的申請、發放和管理。
《居民醫療保險卡》申請表
“居民醫療保險卡”由參保人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作。其中,已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非從業人員、兒童,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到參保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申領居民醫保卡(委托他人辦理的,應同時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各類學校和托幼機構的學生和兒童,負責在其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居民醫保卡。
二。居民醫療保險卡的發放
《居民醫療保險卡》由受理單位復核後,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發放到參保人員手中。
發卡前,參保人急需就醫的,可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還須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到參保人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盡快辦理,並及時通知參保人或者其代表。
發卡過程中,如出現個人信息錯誤或磁條交聯等情況,各發卡單位應向市社會勞動保險辦公室報告相關情況,及時換卡。發放給參保居民後發現此類問題的,由參保人或參保單位到參保人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換卡手續;如有遺漏,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審核制卡信息,到參保人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制卡手續。
《居民醫療保險卡》制作完成後,發放給參保人之前,參保人繳費地點發生變化的,參保人應當回戶籍所在地領取《居民醫療保險卡》。非註冊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應明確告知持卡人卡片的確切位置。
《居民醫療保險卡》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掛失補辦居民醫保卡。
參保人遺失居民醫保卡,應在最短時間內到勞動保障部門掛失。24小時服務電話是12333。掛失時應提供姓名、身份證號或社會保障號。電話掛失後,被保險人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還須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正式掛失並補辦新卡。其中,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非從業人員、未在學校或幼兒園就讀的兒童、民辦或私立學校、幼兒園的學生和兒童到就近的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其他學校和托幼機構的學生和兒童,請到就近的機關事業單位投保。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為參保人員發放新卡。
《居民醫療保險卡》的更新和書寫
居民醫保卡損壞或消磁後,參保人可持損壞或消磁的居民醫保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應同時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到本條第3項確定的管理機構辦理換發或磁寫手續。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為參保人發放新卡或辦理磁寫手續。
㈤《居民醫療保險卡》
持卡人遺失居民醫保卡,電話掛失後,正式掛失前,可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還應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到本條第三項規定的管理機構辦理解掛手續。
參保人不得使用已向定點醫療機構掛失或註銷的居民醫保卡。
6.註銷居民醫保卡
參保人因死亡、跨地區流動或身份變更為城鎮參保職工而終止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的,註銷《居民醫療保險卡》。其中,參保人身份變更為城鎮參保職工的,居民醫保卡註銷後,按規定換發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項,參照《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