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壹支以上;
2、非法持有、私藏壹支以上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或者兩支以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致命彈藥壹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壹、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
1996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槍支彈藥壹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工具,被壹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不僅嚴重破壞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
2.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持有,是指持有、藏匿槍支、彈藥的違法行為。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攜帶槍支、彈藥出法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捐贈的,還是拾得的,或者是自己已經合法攜帶,以後未上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準而私自持有、藏匿的,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藏匿。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槍支彈藥,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持有槍支罪
1,“持有”的持續時間。占有是壹種持續的行為,持續壹段時間。占有的時間可長可短。持續時間不影響定罪,但可能影響量刑。根據立法意圖,轉手、幫人遞槍等短暫的“持有”不應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2.持有行為的開始和結束。“占有”始於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是槍支並有意支配或控制,客觀上已對槍支形成控制。但是,當行為人完全失去對槍支的控制和支配時,持有行為就結束了。在這個連續的過程中,並不要求行為人隨時隨身攜帶槍支,只要行為人對槍支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控制,就可以構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形式。從廣義上講,非法持有槍支有持有、攜帶、藏匿、保管、收繳等多種形式,但不應包括買賣、運輸。
4.持有的對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持有軍用槍支1支或者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