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演出取消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6條第2款、第566條規定,組織者確有違約事實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從理論上講,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主辦方才能免責,否則視為違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幹旱、臺風、地震、海嘯、火山爆發、戰爭等。
所以如果青島音樂節取消,購票人可以索賠!
二、如何索賠?
1.壹定要保留好購買訂單、付款信息、演出取消造成實際損失的證明,這些都是索賠的關鍵證據。
2.聯系主辦方和票務網站,仔細閱讀退票政策和流程,識別購票須知中是否存在“明顯限制消費者權利、擴大主辦方權利”的霸王條款。如果有這樣的條款,可能因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3.要求主辦方退還門票價款,但無法獲得食宿交通費用補償或其他合理解決方案的,可向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文化旅遊局等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損失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當組織者舉辦音樂節時,它向全國出售門票。主辦方應該預見到很多粉絲可能來自外地,在此期間必然會發生壹些交通和住宿費用,這些費用通常屬於實際損失的範圍。
但是損失應該是可以預見的,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賠的過程中也會考慮實際損失是否合理,比如住宿標準、時間長短、交通工具的選擇是否與合同本身的履行有關,是否與履行合同的目的相壹致等。
最後,我想告訴粉絲和粉絲們:
購票前應仔細閱讀售票網站或主辦方的退票政策和購票合同,了解自己的權利和責任;
通過“黃牛”“閑魚”等非官方渠道或者閑置物品交易網站購買的門票,可能無法維權。建議通過官方渠道購票,並保留具體訂單記錄等證據。
國內保險公司有面向消費者的演出取消、延誤險等險種,可以分擔演出活動臨時取消造成的經濟損失,消費者可以選擇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