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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庫存商品自用的會計分錄怎麽寫?

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除了用於出口,有時也用於自用。庫存商品領用自用時,會計應如何寫會計分錄?

接收自用庫存商品的會計分錄

1.銷售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征稅:

借方:銷售費用

貸款: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

庫存商品(成本價)

2.不可收回的賬戶直接計入資產減值損失賬戶:

有壞賬損失

借方:壞賬損失

貸:應收賬款

沒有壞賬損失

借方:資產減值損失

貸:應收賬款

3.外購產品從進項稅額中轉出,自制產品視同銷售。不屬於銷售的,從進項稅額中轉出:

借:管理費

銷售成本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借項:應付款-非貨幣福利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借:管理費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4.根據《關於生產自用產品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批復》的相關規定,企業將自用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事業單位、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等,屬於內部結轉關系。,且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條件。因此,會計不處理銷售,而是按成本轉移:

借方:銷售費用

貸款:庫存商品-產品

5.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如果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作為投資、集體福利消費、贈予他人等。,應視同銷售材料計算應納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庫存商品-產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應納稅額是多少?

應交稅金是指企業根據壹定時期內取得的營業收入和實現的利潤,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應繳納的各種稅金。應繳納的稅款包括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等企業依法繳納的稅款,以及企業在上繳國家前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納稅義務,依法繳納經營所得的各種稅費。這些應繳納的稅費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和計提,在繳納前暫時留在企業,形成壹項負債(應上繳國家但尚未上繳的稅費)。企業應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概括反映各項稅費的繳納情況,並根據應交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貸方登記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繳納的各種稅費,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繳納的稅費;期末,如果借方余額反映多繳或未抵扣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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