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飲料禁止隨身攜帶,作為行李托運時有以下限定條件:
1.標識全面清晰且置於零售包裝內,每個容器容積不得超過5L;
2.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小於或等於24%時,托運數量不受限制;
3.酒精的體積腐敗分含量大於24%小於或等於70%時,每位旅客托運數量不超過5L。
承運人承運的行李,按照運輸責任分為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 。重要文件和資料、外交信袋、證券、貨幣、匯票、貴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夾入行李內托運。承運人對托運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壹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物品,以及具有異味或容易汙損飛機的其他物品,不能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承運人在收運行李前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運輸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絕收或隨時終止運輸。旅客不得攜帶管制刀具乘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應隨托運行李托運,不能隨身攜帶。
承運人為了運輸安全,可以會同旅客對其行李進行檢查;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如果旅客拒絕接受檢查,承運人對該行李有權拒絕運輸。
法律依據:
《中國民航總局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
壹、對乘坐國際、地區航班旅客(含國際中轉國際航班旅客)執行“ICAO指導原則”,措施如下:
(壹)旅客應將攜帶的液態物品(液體、凝膠、氣溶膠)盛放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ml)的容器內攜帶。對於容積超過100毫升(ml)的容器,即使該容器未裝滿液體,亦不允許隨身攜帶,應辦理交運。
(二)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寬松地放置於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塑料袋應完全封好。每名旅客每次只允許攜帶壹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應辦理交運。
(三)盛裝液態物品的塑料袋應在安檢點單獨接受安全檢查。
(四)攜帶的嬰兒奶粉/牛奶/母乳(需有嬰兒隨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態藥品(憑醫生處方或者醫院證明,在藥店購買的除外),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可適量隨身攜帶;容器及塑料袋包裝要求不執行第壹至三款的規定。
三、其他要求及註意事項
(壹)對旅客攜帶酒類物品乘坐民航飛機,數量適度放開,但必須辦理托運手續。
對於能夠確認是酒類液態物品,在合理範圍內不再要求數量上的限制,但是在運輸方式上必須辦理交運,且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根據Doc9284《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規定,屬於危險品的酒類運輸應按照危險品運輸規定辦理。
(二)各相關部門前期應當做好《公告》的宣傳貫徹工作,做好向旅客解釋工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方便旅客。
1、各航空公司和機票代售部門在預訂機票、電子客票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旅客關於乘坐民航飛機限制攜帶液態物品的規定;尤其是各航空公司值機人員在旅客辦理乘機手續時,應當明確告知旅客《公告》中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的規定並詢問旅客是否攜帶液態物品,指導攜帶液態物品旅客按《公告》要求攜帶。
各機場應在機場顯要位置(值機櫃臺)、安檢工作區(國際機場應在聯檢單位辦公區域前)張貼《公告》,安排人員負責《公告》的解釋工作,並根據旅客意願,做好超量(違規)液態物品的托運、自棄和暫存工作。
2、鑒於日本、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先於我國實施國際民航組織的新措施,相關機場、航空公司對購買免稅液態物品且需要在國外、境外轉機的國際航班旅客及時提醒國外、境外機場的規定:即若免稅品包裝不符合要求,有可能在轉機接受安全檢查時被沒收。
各機場商業機構、航空公司機上免稅店若不能提供盛裝免稅液態物品的相關包裝,不應向需在國外、境外轉機的國際航班旅客售賣液態免稅品,以免在轉機地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