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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把散彈槍主動上交會被判刑嗎?

法律分析

非法持有是指沒有合法依據,實際持有或者控制槍支、毒品,非法為他人保管槍支、彈藥的行為,也屬於非法持有;接受槍支彈藥質押,然後實際持有或者控制槍支的,屬於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占有實際上是非法占有的壹種形式。根據《槍支案件解釋》的規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持有”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將自己已經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藏匿起來,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拒不交出的行為。但這本書認為這種差異沒有實際意義。對行為人非法持有的槍支彈藥的來源沒有限制。比如,他人捐贈,自己拾得,但非法制造後持有、藏匿的,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論處,不應數罪並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

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2.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持有和私藏軍用槍支;

(二)非法持有、藏匿發射火藥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藏匿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和私藏手榴彈壹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和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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