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主觀上,本罪是故意,但行為人不壹定要獲利。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構成間接故意。比如行為人自己觀看淫穢物品,對他人圍觀視而不見,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按照本罪處罰。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讓別人分享刺激,或者取悅別人,或者誘導別人墮落。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對自己的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傳播書籍、期刊、圖片等。帶有淫穢內容的,不能作為犯罪處罰。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會對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特別是青少年,還容易誘發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犯罪,對於維護社會秩序、凈化社會空氣、保護人民身心健康、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本罪的客體包括印有淫穢文字、圖案的各種淫穢書刊、報紙、圖片、影片、錄像帶、錄音帶、淫穢玩具、娛樂用品、生活用品等各種淫穢物品。傳播方式可以是直接傳播赤裸裸的淫穢物品,也可以是改頭換面,在藝術作品中故意加入淫穢情節,或者在小說中故意加入淫穢描寫。
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範圍。關於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屬於淫穢物品,含有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嚴格把握傳播的概念。對於個人收藏或者在親友中傳播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收藏其淫穢物品,但這不構成本罪。
嚴格把握“情節嚴重”這壹要件。
本罪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兩罪有明顯區別,主要表現在:傳播淫穢物品罪主觀上不以營利為目的。那麽犯罪壹定是為了利益。前罪作為壹種新的犯罪,是獨立存在的,其現實意義在於彌補後罪的主觀局限性。傳播淫穢物品罪無論主觀上是否存在營利目的,都將受到刑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是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