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公安廳關於國家賠償的決定。受訪者供圖
原本溪CPPCC人、鞍山市人大代表袁成家,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6項罪名,於2015被遼寧省高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與此同時,法院裁定,程遠的家人沒收的部分財產應該歸還。
今年5月,袁成家申請國家賠償,要求公安機關根據法院判決返還部分被扣押企業和凍結財產,共計37億余元。
昨日(9月7日)獲悉,遼寧省公安廳已作出賠償決定,決定返還袁成家被扣押財產及相關利息共計6.79億元。
但袁成家對這壹結果並不滿意,已向公安部提交復議申請。
法院判決返還非涉案財物。
公開資料顯示,現年52歲的袁成家出生於遼寧省本溪市。年輕時,他靠當馬車夫、裝卸工、個體運輸等謀生。1999年取得本溪偏嶺第壹家鐵礦選礦廠經營權。此後在鞍山、雲南發展,案發前實際控制經營的企業有22家。
2010 110 11,袁成家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2014,14年6月,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6項罪名判處袁成家有期徒刑20年。他的妻子謝在同壹案件中被判處3年零5個月徒刑。此外,法院還決定追繳沒收袁成家實際控制的22家企業及其賬戶內30余家企業的資金和車輛。
2015,11,遼寧省高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在維持壹審法院對袁成家、謝定罪量刑的同時,調整了壹審法院對涉案財物的判決。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袁成家17企業及其企業賬戶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有關。這些企業和企業賬戶內的資金、車輛、凍結資金等被不當追繳沒收,判決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退回。
除了這17家企業,法院還判決了袁成家及其家人名下的各種財產以及與本案無關的企業,包括在銀行的存款、股份等,以及袁成家在2003年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前所擁有的2000萬元資產等合法財產,包括扣押的300箱茅臺酒等大量貴重物品。
袁成家向公安部申請復議。
8月11日,遼寧省公安廳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向袁成家支付6.79億元。
其中2.62億元返還被扣押的被轉讓企業並支付利息(包括申請企業退股及利息);返還扣押款項及利息412萬;退貨茅臺酒243箱,部分瓶裝酒,不可退貨的茅臺酒折價70多萬元。
遼寧省公安廳認為,申請書中涉及的企業數量與客觀事實不符。應該退回的企業應該是16,而不是袁成家申請的17。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查封了這些企業的股權,其中6家被袁成家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出售。國家賠償決定作出前,上述16企業股權查封措施已全部陸續解除。
鑒於公安機關未限制和參與相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存在非法處置企業的行為,申請人要求返還企業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此外,袁成家投行要求返還的2.8億元不予認可。公安部門認為,該筆款項是袁成家自行向銀行申請退還的股東款項,公安機關並未強制或非法處置,故該請求不予支持。
記者了解到,袁成家對這個結果並不滿意。近日,他委托律師向公安部申請國家賠償復議,包括返還16企業正常經營所得26億元、返還款項利息應從查封之日起計算、銀行集資1多億元及相關利息等6項申請。
對於被扣押企業的情況,袁成家的代理律師王表示,遼寧省公安廳將袁成家夫婦的22家企業列為偵查階段的涉案資產進行全面查封,而不是僅僅查封企業股權,且這些企業不符合上述涉案資產先行處置的條件,因此在偵查階段無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