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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漁業協定的跨區域條款

在韓國的專屬區域工作

遵守規則

1.攜帶韓國頒發的漁船作業許可證到本船。

2.作業時,漁船作業許可證應放置在漁船駕駛室的明顯位置。同時,應根據韓方規定在駕駛室兩側懸掛標誌牌,並填寫韓方規定的捕魚日誌,以便韓方檢查人員對漁船進行檢查。

3.準備進入韓國專屬經濟區管理的水域從事漁業活動時,應提前24小時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以下信息:作業類型、許可證號、漁船名稱、預定進入水域的時間、預定進入水域位置的經緯度、水上代碼、通報時的時間和位置、通報時漁船上裝載的主要魚種和重量、船員人數。作業中因漁場變化進入專屬經濟區管理的水域從事捕撈活動時,可提前15小時將上述材料通知縣級主管部門。

4.在韓國專屬經濟區管理的水域從事捕撈活動的漁船離開韓國專屬經濟區管理的水域時,必須在離開韓國專屬經濟區管理的水域後6小時內向所在縣(市)主管部門報告以下材料:作業類型、許可證號、漁船名稱、離開水域時間、 離開水域位置的經緯度、水碼、報告時的時間和位置、報告時漁船上裝載的主要魚種和重量、船員人數。

5.壹天內多次進出韓國專屬經濟區管理的水域時,只需分別通報1次水上進出信息。

6.在韓國管轄海域從事捕撈活動的漁船,每天下午14: 00前,必須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報告信息:作業類型、許可證號、船名、作業起止時間、GPS上的經緯度為中午12: 00(圍網、魷魚漁船當天00: 00報告經緯度)、前壹天中午12至6542刺網作業還應報告鮁魚、小黃魚、其他黃魚、蟹等的漁獲量;魷魚釣也要報“魷魚等”的漁獲量。

7.誤報或謊報捕魚作業被視為嚴重違規。

需要註意的事項

1.禁止在韓國主張的領海和韓國規定的禁止區域作業,禁止進入韓國公布的特定禁止區域和特定海域。在禁止的海域和禁止的作業期間,航行的漁船必須收集和覆蓋漁具。

2.禁止在禁漁區或禁作業期間轉載和捕撈漁獲物或其產品。在許可作業海域進行許可作業期間,漁獲物只能轉移給許可的漁獲物承運人,不得轉移給其他漁船。

3.應當攜帶漁船的國際證書、船員證書的身份證明和船員名單。有魚艙的漁船應攜帶蓋有許可申請人認證印章並標明魚艙容積和布局的圖紙。

4.韓國檢查人員登船檢查時,為保證檢查人員的安全,如果船上有救生圈安全梯、小艇或其他設備,漁船必須在檢查人員需要使用時提供,並協助檢查人員,消除發現的違規行為。

5.作業應按到達的順序進行。漁船之間應保持足夠的距離,遵守海上避碰規則,不得故意幹擾或影響其他漁船的正常作業。

6 .漁船之間的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現場難以解決的,雙方應寫出事故確認書,回國後通過相關程序解決。嚴禁打架鬥毆、故意破壞、搶劫、搶奪和其他海上非法行為。

未經許可處理

1.外國人在專屬經濟區違反漁業管理法及相關限制的,漁業局長可取消其捕撈資格。

2.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處以1億韓元以下的罰款:

A.未經許可從事漁業活動的;

b .外國人或外國船長在專屬經濟區內將漁獲物或其產品轉移到其他船舶或從其他船舶轉移到本船;

C.未能遵守相關附加條件。

3.未經批準在韓國港口直接卸載漁獲物或其產品的,處以3000萬韓元以下罰款;

4.未按標誌發放許可證或持有許可證的人將被處以最高200萬韓元的罰款。

違反上述規定的,除處以上述罰款外,還可以沒收違法行為人所有或者持有的漁獲物及其產品、船舶或者漁具以及其他用於漁業活動的物品。當無法沒收全部或部分貨物時,可以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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