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下列兩種限制:
壹、合理使用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使用他人受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註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並且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具體包括: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己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己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事實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費用。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己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包括兩種情況:
第壹種是軟件的合法復制品的所有人,在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享有下列權利:①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②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③為了把軟件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件。
第二種是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二、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指法律規定在壹定的條件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法》規定了以下5種法定許可:
1.出版教材的法定許可。即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此項規定同時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即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即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播放已出版的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即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己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向英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