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屬限額管理的,應按照國務院國發〔1986〕10號和國家經委、海關總署經審〔1988〕22號文件規定的限額審批。屬未規定捐贈限額的,由省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會同省僑辦、臺辦核報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批,並報國務院僑辦、臺辦備案。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在外售券,境內提貨”的國產機電產品,可不受限額限制。按國務院僑辦、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1991〕僑內會字第001號文的規定辦理。三、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外商、僑商和港澳臺客商向我有關單位贈送物資,不屬於捐贈範圍,應按省政府辦公廳雲政辦發〔1982〕3號文《轉發外貿部關於申請辦理國外贈送或免費提供物品進口許可證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四、對捐贈工作實行歸口管理。我省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的工作統壹由省僑辦管理。接受臺灣同胞捐贈的工作統壹由省臺辦管理。
凡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款物,均由接受單位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並附捐贈人的書信和意願書(應當包括捐款數額,捐贈物資的名稱、型號、價值、用途和受贈單位等),縣以下的受贈單位向縣僑辦、臺辦申領《雲南省受理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報批表》(以下簡稱捐贈報批表),由縣僑辦、臺辦提出意見,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僑辦、臺辦;地、州、市的受贈單位向地、州、市僑辦、臺辦申領捐贈報批表,由地、州、市僑辦、臺辦提出意見,經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同意後,報省僑辦、臺辦;省屬受贈單位向省僑辦、臺辦申領捐贈報批同胞捐贈款物價值在人民幣壹萬元(含壹萬元)以下的由省僑辦、臺辦審批,價值人民幣超過壹萬元的由省僑辦、臺辦審核並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五、做好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的管理工作,是壹項嚴肅的、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進壹步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各級僑辦、臺辦要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受贈款物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捐贈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應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六、各地、州、市、縣僑辦、臺辦,對接受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的款物,應詳細造冊登記,並於每年第壹個月將上年度的捐贈統計報省僑辦、臺辦、昆明海關,由省僑辦、臺辦匯總後報省政府和國務院僑辦、臺辦,並抄報國務院有關部門。七、外籍華人捐贈的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辦理。八、本辦法由省僑辦和省臺辦負責解釋。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