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和彜族的語言和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間文學、戲劇、曲藝、音樂、舞蹈、書畫、雕塑等。;
(三)具有民族民間文化特色的禮儀、節日、體育、娛樂和宗教文化;
(4)民居、服飾、器皿、用具、傳統飲食等。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習俗的;
(五)具有民族、民間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築、設施、佛教遺跡、寺廟、標誌和特定自然場所;
(六)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手稿、卷軸、典籍、文獻、楹聯和口頭文化;
(七)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及其知識和技能;
(八)紡、織、染、繡等傳統工藝和工藝美術珍品;
(9)民族傳統醫藥和民間醫藥;
(十)其他需要保護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第四條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遵循保護第壹、搶救第壹、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作。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瀕危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要及時組織搶救,給予重點保護。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單位和個人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
每年4月的第三周是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宣傳周。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館、圖書館、民族博物館、鄉(鎮)文化站、村文化活動室和民族文化遺產基地的建設,完善相關配套設施。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調查、收集、整理、翻譯、出版、研究等工作,並建立檔案和數據庫。第十壹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專業人才的培養。
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將民族歷史文化和特色民俗文化納入當地鄉土教材,鼓勵各類學校開展民族民俗傳統文化教育活動。
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舉辦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培訓班。
自治縣提倡公民穿少數民族服裝。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集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料和實物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有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資料和實物時,應當按照自願的原則合理定價,並由征集部門出具證明。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所有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料和實物捐贈給國家;接受捐贈的機構應當頒發證書,給予獎勵。第十三條自治縣設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評審委員會,負責民族民間文化代表性傳承人、民族文化之鄉、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區和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單位的評審工作。第十四條自治縣的民族民間文化代表性傳承人、民族文化之鄉、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區、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單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命名或者批準,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民,可以申報或者推薦為民族民間文化代表性傳承人:
(壹)本地區、全國人民公認為熟悉的傳統民間文化活動的內涵、形式、流程和規則;
(二)掌握傳統民間文化和技藝;
(三)掌握和保存壹定數量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原始文獻和其他實物、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