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法院宣判了壹起房屋所有權確認案。案中的李女士於婚前購置商品房,後與陳先生登記結婚。因小叔子女兒要讀書,李女士房子又正好隸屬學區,於是慷慨將房子暫時移轉到小叔子名下。
不幸的是,丈夫陳先生突然亡故,李女士為了賣房償還銀行貸款,無奈只能請求小叔子將房子登記回自己名下。結果小叔子夫婦翻臉不認人,編造謊言說房子系其合法購得。李女士協商無果,只能訴諸法院。經法院查證核實,宣判該房子系李女士所有。
自然,小叔子夫婦的行為委實令人氣憤。李女士好心相助,卻得來這狼心狗肺的回應,實在令人心寒。而小叔子夫婦被利欲蒙眼,為了牟取不屬於自己的利益,不惜扭曲現實,摒棄誠信,更是讓人可恨。但現實生活中,幫人反被坑的事情並不少見。
上海就發生過這樣壹件事,25歲的吳某從巴西歸國,受朋友所托,幫帶兩箱紅酒入境。結果卻被查出紅酒瓶中藏有毒品,吳某隨即被警方控制,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廣西某法院也公開過壹起貸款合同糾紛案,案件中的被告李某出於好心,以自己名義為朋友向銀行貸款。但直到還款日,朋友仍未有還錢的意思,結果李某被銀行訴至法院。雖然李某辨稱該貸款不是自己使用,但因簽署貸款合同的確系其本人,最終只能自己還款。
樂於助人,自是沒錯,亦是我國長久積澱的優良傳統。但是幫人的同時,需得留些心眼,優先保障自己的權利。如若李女士能夠在變更房屋登記前,就與小叔子簽署有關協議,後續就不會陷入難以自證的窘境,更不會給小叔子機會,隨意歪曲事實。
同理,吳某若能在答應幫帶行李之前,就對所帶之物細心核實,或許就不會陷入觸犯法律的困境。而李某若能事先咨詢法律人士,了解幫人貸款的責任承擔,便也不會平白負擔本不屬於自己的債務。
只能說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無。播撒善意的時候,稍稍多些謹慎,可能會讓自己免去不少麻煩。
而那些受人幫助,不但不心懷感激,還反咬壹口的人,顯然可惡至極。別人慷慨相助,是情分而非本分;接受幫助時心懷感恩,是為人之本。上述將他人的幫助當作踏腳石,為了自身利益,不惜重傷施助者,顯然已經違背道德底線,不僅過分自私,也實屬不講誠信。
其實,他們坑了別人的同時,也在自損信譽。試想下,如此視誠信為無物的人,如何再得到他人的信任。他們的所作所為,不僅會使其失卻特定朋友,更會讓其陷入社交僵局,難以被人真心接納。
在國家努力構建誠信社會的現在,所有有悖誠信的行為,均不能被接受。因為,很多時候,不講誠信的行為不只影響涉事雙方,更可能荼毒整個社會風氣。生活在社會中,人們善於以他人行為為導向。當發生系列“前車之鑒”後,人們自會以此為戒。但由此滋生的對他人的不信任感,很可能影響人們之後是否施助他人,或者如何幫助。
若說講求誠信的案例,是令人相信人心的正能量,有利於營造和諧互助的社會景象;那上述不講誠信的行為,無疑就是在鞭笞人們謹慎的同時,又給眾人埋下懷疑的種子,容易導致人們互不信任,對和諧社會的沖擊不可謂不大。
誠然,類似的案例確有披露的必要。揭露“消極”,有利於讓更多的人提高警惕,保護自身權益;並警示販賣誠信,心懷不軌者,讓其及時收手。但同時,我們也切莫因為少數“老鼠屎”,而對社會、對他人失卻了希望,畢竟社會中仍是好人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