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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發行和轉讓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司債券管理,規範公司債券的發行和轉讓,防範金融風險,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擔保法》、《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債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由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證券。第三條企業發行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免除擔保的除外。第四條債券認購人自行承擔債券兌付風險,並享有以下權利:

(壹)在約定期限內獲得利息,在債券不能按期支付時收回本金或行使債權;

(二)轉讓、質押和繼承公司債券。

(三)向債券承銷商和發行人查詢發行人的業務和財務信息。第五條債券的發行和轉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揭示債券投資風險。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司債券的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債券的發行和轉讓,並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七條下列名稱的含義是:

發行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債券的企業法人。

承銷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具有承銷債券資格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擔保人——按照《擔保法》的規定為發行人提供擔保的企業法人。

托管人——辦理記賬式債券債權壹般登記托管的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登記公司)和辦理該類債券登記和二級托管的承銷商。

認購人——購買公司債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第二章發行第八條公司債券的發行,在國務院批準的公司債券發行計劃內,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並由國家計委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中央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委審批;地方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委審批。

未經批準不得發行債券,不得變相發行債券。第九條公司債券主承銷商應協助發行人按照申請公開發行債券企業提交材料的標準格式(見附件壹),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債券發行章程、法律意見書等申報文件。第十條債券發行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發行人的名稱、住所、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和郵政編碼;

(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債券發行的文號和日期。

(三)債券的名稱、期限和利率。

(四)債券的票面金額、發行價格和總額。

(五)發行對象、日期、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計息日期、期限和還本付息方式;

(七)發行債券的目的、用途和效益預測;

(八)業務風險和贖回風險及防範措施;

(九)最近壹個季度的財務報告;

(十)最近三年的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十壹)企業最近三年的生產經營情況及相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二)保證人的基本情況(人民銀行批準免除保證的,應當專項說明);

(十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債券由主承銷商發行,發行人不得自行從事債券營銷活動。第十二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公司債券采用實名制簿記建檔或無記名方式發行。第十三條核準采用實名制登記簿記方式發行債券的,托管人應當進行分級托管,債券債務收據由中央登記公司統壹印制。印制前,中央登記公司應將債券登記托管憑證的格式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審核。第十四條經批準以無記名實物券形式發行的債券,必須載明以下內容:

(壹)發行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債券的名稱、面額、期限和利率。

(三)債券付息日;

(四)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債券發行日期和數量。

(六)發行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

(七)擔保人的名稱和住所;

(八)審批機關批準的文號和發布日期;

(9)債券打印機的名稱。

無記名債券的票面還應包含以下字樣:本債券是債券認購中債權的唯壹有效合法憑證,其他所有債券托管憑證均無效。無記名債券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印刷單位印刷。

債券主承銷商將在債券發行前將債券樣本送中國人民銀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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