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古幣構成偽造貨幣罪嗎
古錢幣是歷史上各個朝代所發行過的金屬鑄幣。這種鑄幣在當時是作為貨幣使用的,但隨著朝代的更叠,其早就失去了強制流通的效力。至於其能在錢幣市場上進行交易,且有些錢幣的價格較高,是因為其數量極少,且年代久遠,具有很高的收藏價值和研究價值,已經具有文物的特點。古錢幣已不是貨幣,所以其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但是,如果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采用偽造古錢幣、銀元等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可構成詐騙罪。 偽造貨幣罪,是指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偽造貨幣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貨幣。所謂貨幣,是指在本國具有強制通行力、代表壹定價值、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包括硬幣和紙幣。 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下稱《決定》)明確了貨幣的範圍包括人民幣和外幣。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貨幣的規定是:“這裏的貨幣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解釋》中貨幣的範圍與《決定》相比,明顯要狹窄壹些。根據《解釋》,只有在大陸可以兌換的境外貨幣才能成為偽造貨幣罪的犯罪對象,目前能兌換的外幣包括美元、英鎊、日元、歐元等。 因此,偽造可在國內市場流通的外幣可以構成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偽造貨幣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問題。 刑法雖未規定數額,但仍需遵循《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但書”規定。根據司法解釋,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不足3000張(枚)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的、偽造貨幣並持有或者使用的定罪處罰問題。 按照《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行為人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偽造貨幣並運輸的,不能認定為數罪並進行並罰處理,而應按壹個偽造貨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對於本人偽造貨幣後而持有,其持有行為不單獨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偽造貨幣行為之中,自應以壹個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對於本人偽造貨幣後而使用的,符合行為人為牟利而偽造貨幣的同壹個犯意,其使用自己偽造的貨幣應按照壹個偽造貨幣罪處罰。 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單獨成立犯罪必須是沒有證據證明是自己偽造的貨幣,即明知是他人偽造的貨幣而有意識占有的狀態或者使用的行為。 3、行為人既偽造貨幣,又持有、使用、出售、運輸他人偽造的貨幣,則按照偽造貨幣罪及有關犯罪數罪並罰。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偽造古幣會不會構成偽造貨幣罪”問題進行的解答,偽造古幣不會構成偽造貨幣罪, 古錢幣已經失去了強制流通的效力,但偽造古錢幣進行詐騙的人,有可能造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