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具有違法性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壹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壹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範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損害事實
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壹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壹部書稿取走,準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壹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因果關系
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壹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壹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壹篇文章改寫成另壹篇文章,擅自交壹家報社刊登,某乙這壹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壹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壹篇文章改寫成另壹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承擔民事責任
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壹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壹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壹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壹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壹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壹定程度的印證。中文的“侵權行為”壹詞“最早於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侵權行為是壹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壹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壹定程度的印證。在英語中,“侵權行為”壹詞稱作“tort",來源於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彎曲,它也用於將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種含義現在仍然能從德語(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語(aviordu tort;faire du tortous)中找到,以後該詞逐漸演化為錯誤(Wrong)的意思。在法語中,tortum和tort都是來源於拉丁語“delictum",其原意是“過錯”,“罪過”。拉丁語名詞delictum派生於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壹個違法、壹個失誤或者壹個錯誤。中文的“侵權行為”壹詞“最早於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現代法國侵權責任制度研究
侵權是對某個人的民事違法行為;而犯罪,則是違反國家所保障之利益之規定,對個人,社會或國家的違法行為。 二者主觀過錯方面存有較大差異。 侵權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且通常只需認識到自己可歸責性即可,並不需要認識到自己行為所可能帶來的實際損害。而刑法上的過失不僅僅要認識到自己行為可歸責性(違法性),還要意識到自己行為可能引起的危害結果。但是侵權行為法和刑法有著很大的相似性,最大的相似點是它們都侵犯的對象都是某種權利。正是基於這壹點,在美國刑法和侵權法的區別不大。從這個以上來說,結合侵權行為法與刑法壹起學習,會整個憲法中的權利有壹個充分的了解。從刑法的歷史來看,刑法是從侵權法脫胎而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