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中,為他人保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擴展數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本罪的構成:
(1)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2)主觀上,本罪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屬於他人的財物,遺忘物或他人托付的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
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故意占有目的而沒有非法占有的,不能作為本罪處罰。
(3)本罪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
所謂他人委托給自己的財產,是指由他人代為保管的他人的財產,是指通過他人的委托或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為他人收取、管理的財產。
所謂遺忘他人之物,是指因遺忘而本應取走而未取走的財物。需要指出的是,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
後者是失主失去的財產,失去對財產的控制需要相對較長的時間。壹般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得人很難找到丟失的人。
而遺忘的事情,只是暫時被遺忘,遺忘者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失去了對它的控制。壹般他們會很快回憶起遺忘的時間地點,回來尋找,而拾荒者壹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
遺忘物也不同於遺棄物,遺棄物是所有人或保管人基於自己的意誌不再需要而拋棄的財產。
所謂埋藏物,是指埋藏在地下用於隱藏的東西,比如埋在自家院子裏的錢,埋在墳墓裏的珠寶。埋藏物不同於地下文物。
總之,不管妳留著什麽,遺忘物和埋藏物壹定是別人的財產。所謂他人,這裏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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