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運用留存現金的理論基礎
根據經濟、金融、法律等領域的相關理論,現階段保留現金使用的基礎是比較充分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貨幣的性質決定了現金具有長期性。貨幣最原始的屬性是充當商品交換的媒介。現金作為現代社會最基本的貨幣形式,有效承擔了交換媒介的功能,是壹種無門檻的支付手段,與用戶身份無關,可以隨時隨地完成交易,適用性最廣,完全可以滿足流動性需求。商品經濟對貨幣的基本需求構成了現金長期存在的基礎。
(二)保留現金有利於降低社會交易總成本。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支付工具的選擇主要取決於交易成本。非現金支付需要投入固定成本,構建生態系統,這取決於規模效應。對於現階段難以形成規模效應的金融服務“最後壹公裏”領域或場景,與完全取消現金相比,現金和非現金支付的有機存管可以使社會總交易成本更低。
從貨幣演變的歷史規律來看,貨幣的載體具有穩定性和惰性。紙幣最早出現於11世紀,到20世紀完全取代金屬貨幣,過渡期超過800年。這壹時期,紙幣和金屬貨幣長期存在,後者部分以硬幣的形式保存至今。非現金支付工具和紙幣之間也是如此。兩者的交易成本在不同場景下各有比較優勢,決定了彼此的長期存款。
(3)保留現金符合普惠金融的初衷。發展普惠金融的初衷是讓所有社會群體都能平等享受基礎金融服務。數字技術提高了金融服務的覆蓋面,但也帶來了“數字鴻溝”。老年人、農民、低收入者等壹些特殊群體缺乏數字通信設備和網絡接入,有的缺乏數字金融知識和技能。老年人可能指紋退化或者記不住密碼。
他們高度依賴現金,過度的“去現金化”會導致新的金融排斥,背離普惠金融的初衷。此外,中小企業也是普惠金融服務的重點對象。現金和非現金支付可以形成必要的市場競爭,使中小商家在接受支付結算服務時有議價空間和不得已的手段,避免支付服務商隨意提高傭金或延長資金到賬期。
(4)現金可以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公平交易、信息安全、財產安全等基本權利。拒絕現金本質上是利用技術手段強制設置交易門檻和障礙,侵害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支付方式的權利。商家單方面排除其收取現金的義務,增加消費者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義務,侵犯了公平交易權。非現金支付工具壹般涉及個人信息和行為數據。
賬號可能被不法分子盜取,威脅消費者的信息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此外,從行為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現金可以幫助消費者控制預算,避免過度消費,因為現金的有形性可以給消費者帶來更直觀的支出感知,這將有助於他們在心理上對自己的支付行為和消費水平有更清晰的認識。
(5)現金是應對金融脆弱性的壹道底線和心理防線。理論上,現金可以視為無風險的支付工具,是壹種安全的資產,而任何依托於市場機構的非現金支付工具,都或多或少存在操作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甚至道德風險。為居民保留現金的選擇可以增強他們的安全感。
(6)現金的存在具有現代信用貨幣的法律基礎。現金是現代信用貨幣的代表。在國家信用的支持下,由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流通,可以獨立發揮貨幣的職能作用,因此具有法律上的補償。世界各國普遍采用不同形式的立法來維護本國貨幣的地位。《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明確了人民幣在中國的法律地位,規定不得拒收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