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口不在村裏,繼承的房子不能重建。
農村的房子是個人財產,完全可以繼承,但是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因為“不動產壹體化”,不可能把房子和宅基地分開。所以,如果戶籍在村裏,繼承房子的同時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重建舊房。
但如果戶口不在村裏,老人去世後家裏沒有人屬於村裏的集體成員,那麽繼承的房子就不能重建,舊房自然倒塌後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需要註意的是,目前壹些地方已經啟動了宅基地改革,逐步有部分試點農村允許非本地戶口繼承的房屋進行重建。但這只是少數試點地區,絕大多數農村還是不允許的。
2、原有宅基地無產權證不能重建。
如果原來的宅基地有產權證,並且取得了用地手續,農村人重建舊房就容易多了,只需要辦理壹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然而,過去壹些農村宅基地沒有任何產權證明。在他們重建時,根據自然資源部的執法政策,如果房屋是在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建造的,且此後沒有任何手續或產權證明,則可能被認為是新占用耕地建房,這也是不允許的。
這種情況如果要重建,最好先補辦宅基地的產權證。拿到產權證後,宅基地的歸屬問題就解決了,重建不再困難。
3、改變土地用途不能重建。
農村土地有明確的用途,宅基地只能用於建造自住房屋,承包地只能用於耕種。私自改變宅基地用途的,建房申請不予批準。比如妳想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工廠,或者建農業大棚,農場倉庫,申請的時候都不會被批準。
4、宅基地面積超標,翻建未獲批準。
農村土地有明確的用途,宅基地只能用於建造自住房屋,承包地只能用於耕種。私自改變宅基地用途的,建房申請不予批準。比如妳想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工廠,或者建農業大棚,農場倉庫,申請的時候都不會被批準。
宅基地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所謂的空心村問題。所謂空心村,是指因農民搬遷而在原村廢棄的房屋,同時在舊村外圍或交通線路附近新建農房。
換句話說,村莊的邊界不斷向外圍擴展,老村莊呈現出越來越多的衰落,於是村莊的宅基地面積越來越大,甚至蔓延到耕地面積。此外,空心村還有壹層含義,就是由於大量農民去其他城市打工,他們的房子壹年中大部分時間都是閑置的,這也形成了另壹種空心村。
二是所謂壹戶多房的問題。根據我國宅基地管理條例,農村實行壹戶壹宅。但在農村的實際過程中,仍然存在壹戶多房的現象。
不同地區的農村多住宅呈現出不同的程度。在華北平原,宅基地的管理壹向比較規範嚴格,所以壹戶多宅的現象並不多見。在丘陵地區和山區農村,人口分散,鄉村組織對其管理的動力不大,所以壹戶多宅的現象相對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