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私有產權房”的劃分或處罰。
“私有財產”是指公民個人可以擁有的財產。如果這套房產是夫妻生活期間取得的(包括商品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已購房改房、已購二手房等。),在沒有相反的財產約定和約定的情況下(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十八條),該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使用。
1.夫妻壹方為房產所有人,且是婚後購買、贈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且有房產權屬證明,且與他人包括當事人其他家庭成員無財產糾紛,且該房產無未清償銀行貸款的,可按有關規定分割房產。具體劃分方法可以考慮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當然,由於訴訟中涉及的談判、招標、拍賣、定價、鑒定(評估)、舉證期限等程序性問題,當然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程序性規定,這些當事人可以向其律師或其他法律專業人士咨詢。
2.值得註意的是,有些房產,雖然有房產證,有證據證明夫妻財產相同,但也有貸款還不清的情況。應該說這類房產並不具備全部產權。可以考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制定訴訟策略:該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在這類案件中,當事人可以考慮在公平的基礎上盡可能通過調解來解決案件,這是“雙贏”的結果。
3.雖然是夫妻壹方或雙方名下的房產或其他財產,但涉及夫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即該財產可能是家庭的同壹財產。這種情況下,就不是離婚案件能解決的問題了。因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都是夫妻,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作為壹方當事人參與訴訟。因此,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二十條制定訴訟策略,該條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未脫離家庭財產的,壹方請求對財產進行分析的,可以先對離婚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壹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告知當事人進行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案情分析結束後再恢復離婚訴訟。”當然,如果不是夫妻壹方或雙方名下的財產,但可能是夫妻雙方及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當然也可以考慮通過財產分析確定相關份額,進行分割。
4.夫妻壹方名下的房產雖然是婚後取得的,但是房產沒有產權證,可能只有合同或者其他證據,那麽可以考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制定訴訟策略,前面已經說過了,這裏不再贅述。
5.如果是壹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後還貸,離婚時貸款尚未還清的,如何分割也可以參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離婚訴訟中私有產權房如何分割,問題很多,也很復雜。以上只是幾個簡單的案例,供大家參考。如果有案件,妳要認真分析證據和相關實際情況,精心制定訴訟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