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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品服裝規定對軍品服裝廠有影響麽?

沒太大影響。

3月1日執行的《管理條例》,只是國家在這個領域不至於法律空白。

但也警告不要太囂張。不要再大搞宣傳,大搞制作、批發、銷售等,如果有別的好路子,盡量不要幹這方面了。

另外筆者發表壹下對本條例的個人看法:

軍品,質量好,結實耐用,價格不高,特別適合農民工,老百姓使用,可以說是為民著想的壹件好事。另,現役軍人裏,義務兵整天摸爬滾打,就發的那壹兩套衣服根本不夠,再加上有丟失的,損壞的等等,如果不允許買賣,這些戰士去哪裏找備用的。(如果只允許部隊內部買賣,那麽吃大虧的將是小兵,壹套50元的衣服將賣到500元。如果以舊換新不收錢,又將滋生貪汙腐敗。)做官的不摸爬滾打,衣服不會損壞,他們怎麽能體會到壹個小兵沒有衣服,而又怕被當官的責罰的心。

本人仔細研究了本條例,發現作為壹部法律頒布,是很牽強的。其中措辭不嚴謹,且不切合實際,就壹部法律而言,很勉強。不知道是哪些部門制定的?

比如第十條之“禁止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那麽建國初期的甚至建國前的壹些老服裝,壹些很多人都不認識的服裝也不允許經營嗎?那麽拍賣直至古董交易又算什麽呢?

第十壹條之“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仿照軍服樣式、顏色制作的足以使公眾視為軍服的仿制品”。做為壹部法律,寫出這樣的字眼是不負責任的。禁止生產、銷售可以。但購買能禁止嗎?壹雙黃膠鞋,壹雙軍襪,壹套迷彩服是違禁品嗎?對於百姓買這些穿要禁止的話,這國家豈不是暴政?使用也不允許,那麽我僅問此制定者,是否要讓派出所人員在農忙時去田間地頭抓那些穿軍襪或迷彩服的百姓呢?最可笑的是“足以使公眾視為軍服的紡織品”,這句最逗,國人都知道,國旗是紅的,軍裝是綠的。如果不“足以使公眾視為軍服的紡織品”的話,那麽印染廠將不再印染綠色,服裝廠將不再制作綠衣服,商場所有的綠色衣服也全部像三鹿奶粉似的下架。(傷天害理的事情有的是還管不過來的,有閑心管這些東西?)那麽,亙古至今的“綠帽子”是否也要銷聲匿跡了呢?

當然,本條例中有很多經不起推敲之處,本人不願意細舉。

作為壹部國家簽出的法律,是嚴謹的,是要惠民的,是要通過探討討論的,是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而本條例,本人越看越像是部隊的條令條例,拿對付戰士小兵們的態度對待百姓,註定是要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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