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鄉村規劃範圍外修建房屋。每個地方都有農村居民點的規劃區,農民要在規劃區內建房,否則政府部門不給權;
3.改變宅基地使用性質。農民申請的宅基地只能用於建房,如果用於其他用途,無法確認;
4.宅基地買賣。農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宅基地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無法確權;
5.宅基地權屬有爭議,手續不全。只有在爭議解決或手續完備後,政府才會給予確認;
6.非法占用的宅基地。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實行壹戶壹宅,壹戶壹宅以外的多余宅基地,除非符合人戶分離和合法繼承的條件,否則不予確認。宅基地面積嚴重超標的,不予確認。
7、非法占用農用地建造房屋。此外,非法占用耕地的宅基地建房,將不予確認,並可能受到處罰,要求恢復耕地。
8、城鎮戶口轉為農村住房;現在按照相關規定,城市戶口不能去農村建房買地。現在農村宅基地已經三權分置,使用權已經分離。當然,城市戶口資金可以用於資金投入,但不能用於買房買地。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會被處罰或者直接拆遷,想房子的權利就更難了。
9.非本村集體成員或違法建設;根據相關規定,農村宅基地和房屋不能與非村集體成員進行買賣。如有特殊情況,只能與村集體成員交換或出售,還有壹種情況就是違章建房,壹般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在非法農用地上建房,壹種是未經任何批準私自建房。以上情況,房屋無法確認。
10,壹個賬戶多套房子;現在根據相關規定,壹戶只能確認壹套房屋,擁有多套房屋的家庭,除非有特殊情況,比如之前遺留或繼承的房屋,其他多余的房屋和宅基地,如果是私人開墾建設,沒有合法手續,是無法確認權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屬於本村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由本村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並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房地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地為30至50年,林地為30至70年。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依法相應延長草原、林地承包期。
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決。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