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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文物犯罪的規定

法律分析:《刑法》對文物犯罪的規定如下:

1.走私文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文物、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財產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故意毀壞文物罪:故意毀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過失毀壞文物罪:過失毀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非法向外國人出售或者贈送珍貴文物罪: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國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倒賣文物罪:以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6.非法出售或者贈送文物罪: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玩忽職守損毀、流失珍貴文物罪: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故意破壞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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