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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促進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地下文物,是指地下和水下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物,包括:古墓葬、古文化遺址、古城遺址、古民居遺址、古作坊遺址、古寺遺址、古橋、古河、古街、古涵閘、古井、古窯址、古地窖等地下文物。第四條地下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下文物的權利和義務。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責任保護轄區內的地下文物。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區、縣文物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根據本市歷史發展和地下文物分布情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確定下列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

(1)唐山和薛城史前遺址;

(2)石頭城遺址;

(3)六朝、南唐、明代宮城、禦道遺址;

(4)內秦淮河兩岸十朝遺存;

(5)六朝陵墓區;

(六)幕府山、雨花臺、鐵心橋、西山橋古墓葬;

(七)明朝開國功臣安葬區;

(八)考古勘探和發掘確定的其他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

上述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建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七條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後,必須經過考古調查勘探,方可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後五日內,書面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考古調查勘探,並協助進行地下文物的考古調查勘探;市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上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委托辦理有關手續,並在30日內出具考古調查勘探報告;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考古調查勘探報告後,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外占地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的建設程序進行考古調查和勘探。第八條在本規定第七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的範圍內,經考古調查勘探,地下確有遺留文物的,應當事先進行與工程範圍相應的考古發掘。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中發現地下文物,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臨時措施保護現場,並在四小時內向建設單位和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十二小時內向文物行政部門報告保護措施;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的報告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並通知施工單位。第十條任何基本建設工程從發現地下文物到開始考古發掘,建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保護地下文物遺址,在考古發掘結束前不得繼續施工。公安部門應當協助文物行政部門保護地下文物的發現現場。

在發現地下文物的現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撿拾、隱藏或者轉移地下文物;不得阻撓文物和考古發掘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和考古發掘。第十壹條因基本建設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當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核,由具有考古組長資格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

前款規定的考古勘探、發掘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建設項目投資預算,由建設單位支付。第十二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考古發掘結束後,立即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能夠恢復施工的,應當立即通知恢復施工。考古發掘結束後三十日內,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將出土文物清單和考古發掘情況書面報告省、市文物行政部門。

本市行政區域內出土的文物,經考古發掘單位整理研究後,由市文物行政部門報上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指定具備收藏條件的單位收藏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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