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1條 博物館應由藏品庫區、陳列區、技術及辦公用房、觀眾服務設施等部分組成。
第3.1.2條 觀眾服務設施應包括售票處、存物處、紀念品出售處、食品小賣部、休息處、廁所等。
第3.1.3條 陳列室不宜布置在4層或4層以上。大、中型館內2層或2層以上的陳列室宜設置貨客兩用電梯;2層或2層以上的藏品庫房應設置載貨電梯。
第3.1.4條 藏品的運送通道應防止出現臺階,樓地面高差處可設置不大於1∶12的坡道。珍品及對溫濕度變化較敏感的藏品不應通過露天運送。
第3.1.5條 當藏品庫房、陳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備機械通風裝置。
第3.1.6條 藏品庫房和陳列室內不應敷設給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層不應設置飲水點、廁所等有可能積水的用房。
第3.1.7條 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庫房和陳列室的樓面活荷載應按4KN㎡設計。 第3.2.1條 藏品庫區應由藏品庫房、緩沖間、藏品暫存庫房、鑒賞室、保管裝具貯藏室、管理辦公室等部分組成。
第3.2.2條 藏品暫存庫房、鑒賞室、貯藏室、辦公室等用房應設在藏品庫房的總門之外。
第3.2.3條 收藏對溫濕度較敏感的藏品,應在藏品庫區或藏品庫房的入口處設緩沖間,面積不應小於6㎡。
第3.2.4條 大、中型館的藏品宜按質地分間貯藏,每間庫房的面積不宜小於50㎡。
第3.2.5條 重量或體積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層藏品庫房的地面層上。
第3.2.6條 每間藏品庫房應單獨設門。窗地面積比不宜大於1/20。珍品庫房不宜設窗。
第3.2.7條 藏品庫房的開間或柱網尺寸應與保管裝具的排列和藏品進出的通道相適應。
第3.2.8條 藏品庫房的凈高應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凈高不應低於2.2m。
第3.2.9條 藏品庫房不宜開設除門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須開洞時應采取防火、防盜措施。 第3.3.1條 陳列區應由陳列室、美術制作室、陳列裝具貯藏室、進廳、觀眾休息處、報告廳、接待室、管理辦公室、警衛值班室、廁所等部分組成。
第3.3.2條 陳列室應布置在陳列區內通行便捷的部分,並遠離工程機房。陳列室之間的空間組織應保證陳列的系統性、順序性、靈活性和參觀的可選擇性。
第3.3.3條 陳列室的面積、分間應符合靈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壹陳列主題的展線長度不宜大於300m。
第3.3.4條 陳列室單跨時的跨度不宜小於8m,多跨時的柱距不宜小於7m。室內應考慮在布置陳列裝具時有靈活組合和調整互換的可能性。
第3.3.5條 陳列室的室內凈高除工藝、空間、視距等有特殊要求外,應為3.5~5m。
第3.3.6條 陳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陳列室應根據展品的特征和陳列設計的要求確定天然采光與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組合.
第3.3.7條 陳列室應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並防止陽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常應高於室內壹般照度,並根據展品特征,確定光線投射角。
第3.3.8條 當陳列室面積較大時,室內宜有相應的吸聲處理。
第3.3.9條 陳列室的地面應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潔的材料。有條件時可選用有利於減輕觀眾步行噪聲的鋪地材料。
第3.3.10條 大、中型館內陳列室的每層樓面應配置男女廁所各壹間,若該層的陳列室面積之和超過1000㎡,則應再適當增加廁所的數量。男女廁所內至少應各設2只大便器,並配有汙水池。
第3.3.11條 大、中型館宜設置報告廳,位置應與陳列室較為接近,並便於獨立對外開放。
第3.3.12條 報告廳宜按1~2 ㎡燉座設計,室內應設置電化教育設施。當規模大於或等於300座時,室內應作吸聲處理。有條件時可設置空氣調節。
第3.3.13條 大、中型館宜設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間面積宜為50 ㎡。小型館的接待室兼作教學使用時,應設置電化教育設施。 第3.4.1條 技術及辦公用房應由鑒定編目室、攝影室、熏蒸室、實驗室、修復室、文物復制室、標本制作室、研究閱覽室、行政管理辦公室及其庫房等部分組成。
第3.4.2條 大型館必須設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學實驗室,位置應方便藏品的運送。中、小型館若有館際協作安排,可不設熏蒸室。
第3.4.3條 鑒定編目室、攝影室、修復室等用房應接近藏品庫區布置.專用的研究閱覽室及圖書資料庫應有單獨的出入口與藏品庫區相通.
第3.4.4條 鑒定編目室、實驗室、修復室、文物復制室、標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積比不應小於1/6,室內光線應穩定、柔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