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包括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非國有博物館。
國家在博物館的設立條件、提供社會服務、規範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財稅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第三條 博物館開展社會服務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條 國家制定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完善博物館體系。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博物館。第五條 國有博物館的正常運行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非國有博物館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博物館的正常運行經費。
國家鼓勵設立公益性基金為博物館提供經費,鼓勵博物館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第六條 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法設立博物館或者向博物館提供捐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第七條 國家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博物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博物館管理工作。第八條 博物館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範,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指導、監督會員的業務活動,促進博物館事業健康發展。第九條 對為博物館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博物館的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十條 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固定的館址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場所;
(二)相應數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資料,並能夠形成陳列展覽體系;
(三)與其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
(五)確保觀眾人身安全的設施、制度及應急預案。
博物館館舍建設應當堅持新建館舍和改造現有建築相結合,鼓勵利用名人故居、工業遺產等作為博物館館舍。新建、改建館舍應當提高藏品展陳和保管面積占總面積的比重。第十壹條 設立博物館,應當制定章程。博物館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博物館名稱、館址;
(二)辦館宗旨及業務範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包括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四)藏品展示、保護、管理、處置的規則;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規則;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規定的事項。第十二條 國有博物館的設立、變更、終止依照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並應當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藏品屬於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館,其設立、變更、終止應當遵守有關古生物化石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設立藏品不屬於古生物化石的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博物館章程草案;
(二)館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場所的環境條件符合藏品展示、保護、管理需要的論證材料;
(三)藏品目錄、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來源說明;
(四)出資證明或者驗資報告;
(五)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六)陳列展覽方案。第十五條 設立藏品不屬於古生物化石的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前款規定的非國有博物館變更、終止的,應當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並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