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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條例》解讀1

藏品管理與保護是博物館工作的基礎,是專家解讀博物館法規系列文章之壹。

中國博物館協會副主席安來順

藏品是博物館的生存之本。保護和管理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是博物館的核心使命之壹。博物館要以專業的精神、高尚的職業情操、科學的管理方法、科學的業務規範、可持續的資源利用,充分發揮博物館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中的積極作用。新頒布的《博物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要求加強對藏品特別是文物的管理和保護。其內容涵蓋了藏品保存、登記著錄、科學保護等多個專業領域,並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了規範性要求。

壹是禁止獲取不明或非法藏品。

《條例》規定,禁止博物館獲取來源不明或者非法的藏品。對於任何博物館來說,這都是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這不僅是法律禁止的,也是博物館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底線,更是世界各國在博物館收藏中公認的地位。這壹點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保護可移動文化財產的建議和國際博物館協會的《博物館職業道德準則》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二、做好藏品臺帳和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博物館應當建立藏品臺賬和檔案,是重視和加強博物館基礎工作的體現。臺帳和檔案是藏品的收藏、鑒定、登記、管理、保護、研究和利用等壹系列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博物館各項業務活動的基礎和依據。此外,博物館還應將為收藏而開展的活動納入收藏檔案,不斷補記、完善,切實加強基礎工作,促進博物館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對於文物藏品,也要按照《文物藏品檔案規範》、《系列文物修復檔案記錄規範》等技術標準開展建帳、建檔、管理工作。

第三,加強藏品保護,特別是文物保護。

我國博物館的藏品數量龐大,種類繁多,價值豐富,是各個時期、各個民族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重要實物見證,也是博物館可持續開展各項經營活動的重要資源和物質基礎。可以說,沒有藏品保護,就不可能充分發揮博物館的功能,傳承文化,而博物館的壹切工作都必須建立在藏品保護的基礎上。在各類藏品中,文物因其脆弱性、偶然性和不可再生性而不同於其他藏品,需要特殊保護。由於年代和發掘前埋藏環境的影響,許多文物在進入收藏前自然屬性可能已經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變化,壹些歷史、藝術和科學信息會衰減,影響博物館保存、研究和傳播教育等功能的實現。如何保護這些文化遺產是相關博物館的重要職責。為此,《條例》特別規定,對珍貴、易流失的藏品,應當設立專門的圖書館或者專用設備保存;博物館應當對收藏的文物單獨建立檔案,並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屬於國有文物的藏品、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不得轉讓、出租或者質押給外國人。此外,《條例》還與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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