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不在公安機關備案,隨便找壹家單位刻制公章,刻完就用,為以後發生印章使用風險埋下了隱患。
3、個別企業沒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經過嚴格審批。印章管理人員對使用印章材料不嚴格審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紹信或空白紙張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讓印章離開自已的視線或因自己沒時間讓他人代為蓋章,在沒有監管人的情況下允許他人攜帶印章外出。
4、個別企業沒有統壹的印章使用臺賬,采用壹頁紙請示的方式,請示完成後,領導審批用印的簽批單由經理辦公室保存,時間長了很容易丟失,無法追溯。個別單位雖有統壹的用印臺賬,但對領導在材料上簽字直接上報的文件則沒有登記用印事項和用印人,以後涉及此類文件的問題同樣無法追溯,形成法律風險。
5、個別企業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設專人保管,印章丟失或被盜後不及時報告,不及時報案,也不主動在報紙上發布公告聲明作廢,從而留下了潛在的用印風險。
6、個別企業為追求收益,允許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掛靠施工,個別情況下甚至允許掛靠單位使用公司印章,壹旦掛靠單位出現問題,企業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7、個別企業不重視管理項目部印章,意識不到項目部印章對企業的重要性,項目部印章管理不規範,沒有限定項目部印章的使用範圍和使用審批程序,沒有設立項目部印章使用臺賬,形成了項目部印章管理的空白,給企業帶來較大的法律風險。
8、個別企業印章被仿冒後,未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放任風險發生,給企業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9、個別企業在下屬單位、部門、項目部被撤銷和關閉後,沒有及時收回和銷毀這些單位的印章,造成印章的流失,形成了潛在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