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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跟被告應該誰拿出證據

這個要看具體的案件性質:

1、若是民事訴訟的話,是原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

第壹, 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第二, 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對於原告的主張則沒有義務提出證據。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

2、若是行政訴訟的話,是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3、若是刑事訴訟的話,是人民檢察院或者自訴人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壹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壹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百度百科-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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