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的發票在清朝鹹豐、同治年間開始出現,多為雕版印刷,發票上印有固定內容,如商號名稱、地址等。民國時期的發票受歐美國家發票格式的影響,在選紙、印刷技術、圖形設計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進步。票面上開始出現壹些漂亮的線條和紋飾,有的還印有商品說明和表示吉祥如意、生意興隆的語句,可以起到很好的廣告宣傳作用。這壹時期的發票被要求加蓋國家印制的印章,成為國家征稅的重要依據,這也是與古代發票的壹大區別。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指定的企業印制。發票專用防偽產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印章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統壹制作。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作為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發票應不定期更換。
辦理停業、註銷、轉移登記的發票手續: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發票采購簿;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發票存根和未開具的發票。領購發票程序:第壹次領購程序: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票證管理人員資格證書》;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發票領購申請表或企業自印發票申請表;發票樣本(自行打印的發票)。重新購買發票的程序:需要帶發票購買簿;發票申請表或企業自印發票申請表;發票樣本(自行打印的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第二十三條國家根據稅收征管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