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的。出售沒有電影版權的電影資源是違法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制作或者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