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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伯伯答疑之二十六(公文能否主送抄送個人)

葉伯伯答疑之二十六

(公文能否主送抄送個人)

昔夕

葉老師:請教壹下,紅頭文件(如批復)能否抄報個人(如××副縣長)?

徐×

葉教授,請問主送可以給個人嗎?市政府黨組可以給黨組成員下發通知嗎?

葉伯伯答

通常情況下,對外發送的正式文件壹般不主送、抄送領導者個人,這體現了“公文姓‘公’,壹般只發組織不發個人”的常規。這樣做,尤其能夠有效避免上報公文漏辦、誤辦、批示矛盾和重復辦理等弊端;有利於避免機關個別負責人違規的非組織行為。

但亦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會涉及到主送、抄送個人的。

第壹,壹般不得以機關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名義向上級機關領導者個人報送請示、報告,也不得以內部簽報、白頭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級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上級機關領導者個人。

但在個別特定情況下,比如領導人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領導人的敏感絕密事項、緊急重大突發事件,落實上級機關負責人指示、批示辦理情況的報告,則可根據需要,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專報。確系按領導同誌專項交辦事項報送的文件,亦應在文中將行文緣由予以說明。

第二,有些事項性的普發性公文如會議通知等,在發給有關機關單位的同時為準確及時辦理,可主送與會者個人。涉及個人職務職稱變動的公文如任職決定、晉職通知等,必要時也可主送(抄送)任職晉職者個人。

第三,實行領導分工負責制的某些企事業單位,內部行文請求批準解決有關具體業務事項,可按規定主送分管領導個人。股份制企業董事會有些下發公文會涉及到股東權責利益,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也應該主送有關股東集體和個人。

第四,有些以臨時議事機構、領導小組名義制發的公文,為確保其成員領導者個人及時了解處理相關事項,必要時可抄送成員個人。

第五,各級各類按照《黨組工作條例》規定,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黨組其他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會議議題應當提前書面通知黨組成員。照此規定,政府黨組可以在會前給黨組成員下發會議議題通知之類公文。

而縣政府的批復,是不能抄送副縣長等領導,尤其是本機關單位領導的。機關單位對外行文當然要送本機關單位領導及職能部門閱處,這是公文處理工作的基本規定。但不能把閱處領導和職能部門列入抄送對象,因為抄送是指除主送機關單位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單位,而非本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

(參閱《現代公文寫作與處理最新規範?觀念?技巧》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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