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於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應用的壹切活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加強農科教結合和科教興農工作,制定並落實具體政策措施,保證和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林、畜牧水產、農機、水利等行政部門和農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技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和農業技術推廣的具體工作。第六條 縣(區)農技推廣行政部門應當在鄉鎮設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建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或配備農民技術員,形成農業技術推廣網絡。
縣(區)可因地制宜,根據區域經濟或規模經營的需要,設立農技推廣中心站,統籌協調所屬鄉鎮農技推廣機構的工作。第七條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國家的基層事業單位,實行條塊結合、雙重領導、以條為主的管理體制,其工作計劃、在編人員、經費由縣(區)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現已下放鄉鎮管理的,應在本辦法發布後壹年內收回。第八條 縣(區)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保障農技推廣機構必要的試驗示範基地和生產資料,保障辦公,培訓用房和必要的儀器設備。基層農技推廣機構被平調或挪用的房地產、車輛、設備、資金等,有關責任單位必須限期歸還。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和各農技推廣行政部門應做好農技推廣機構的定編、定員、定崗工作,有計劃地吸收錄用大中專畢業生,充實農技推廣隊伍。
鄉鎮農技推廣機構編制內人員不足時,可以從農民技術員中招聘,但須經縣級農技推廣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門統壹組織考核,擇優聘用。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農技推廣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農技推廣措施,層層分解,任務到人,並將農技推廣成效列入幹部崗位責任制考核內容。
市、縣(區)農技推廣行政部門應積極參與農業技術推廣規劃、計劃和技術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農技推廣計劃,實行目標管理,並按照自身職能,指導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群眾性科技組織、科技示範戶的農技推廣工
鄉鎮農技推廣機構要積極向廣大農業勞動者傳播農業技術,同時管理指導村農技推廣服務組織、農民技術員和科技示範戶的農技推廣工作,並具體承擔農技推廣項目的組織和實施。
農、林、牧、漁場除做好本場的農技推廣工作外,還應利用技術優勢,面向社會開展農技推廣活動。第十壹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向農業勞動者提供技術信息,開展技術指導、進行試驗、示範、實行無償服務。以技術轉讓、技術承包等形式提供農業技術的,可實行有償服務,但當事人各方必須依法訂立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收入和權益受法律保第十二條 各級農技推廣機構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可以興辦技術指導和物資供應相結合等多種形式的經營企業,開展有償服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稅收和信貸方面享受優惠待遇。國家規定並撥款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不得變相轉為有償服
農技推廣經營企業所取得的利潤,主要用於農技推廣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和挪用,不得因此減少農業技術推廣事業費。第十三條 各級農技推廣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技推廣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明確責、權、利、嚴格兌現獎懲,並有計劃、有步驟地對農技推廣人員進行政治和業務培訓,提高農技推廣人員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