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事後家長同意,妳的買賣協議有效;
(2)如果事後家長不同意,妳與孩子達成的買賣協議無效,妳應該將金手鐲返還給孩子的家長,孩子的家長應該返還妳的貨款。
2.“我收的這些東西市值5700元* * *。就算他沒有處置手鐲的權利,我是不是應該只對9克的項鏈負法律責任,因為金額是有規定的”;
(1)妳的義務是返還原物,對方的義務是返還妳的貨款。
(2)如果不能返還原物,必須照價賠償。妳說是9克,就要拿出證據證明只有9克(比如孩子入園,妳當時給孩子開的發票,妳賣的時候給買家開的發票);如果家長說是13克,那就需要家長拿出證據。
如果妳能拿出上述證據,但孩子父母拿不出證據反駁妳的9克,法院可能會讓妳按照9克賠償;;如果孩子父母能證明真的是13克,推翻妳的證據說是9克,妳可能要按照13克賠償,也就是說誰說賠償就看誰有證據。
3.“如果我要被定罪,對應的孩子需要先被判盜竊罪。對那個孩子的懲罰方法是什麽?16周以下兒童` 15歲';
(1)判妳?掩蓋犯罪所得?如果妳事先不知道是孩子偷的,孩子說是家裏長輩給的,那麽妳就不涉嫌構成這個罪,妳也沒有刑事責任。妳明白嗎?
(2)至於兒童:16周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即使他們偷了別人的東西,也不會被定罪。最多會受到治安處罰或者責令對父母嚴加管理或者勞動教養;
因為偷東西是自己的東西,是長輩給孩子的,肯定不算犯罪。
4.“我能不能不把手鐲還給他父母,因為畢竟所有權是屬於孩子的”:這是不可以的。所有權雖歸孩子,但孩子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理;
家長不同意這份買賣協議後:妳和孩子之間的買賣協議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妳有義務返還。如果妳拒絕歸還,妳父母會告訴妳,妳肯定會輸,會被強制執行。
5.“有沒有對我有利的信息?”呵呵,僅此而已。我建議不要承認妳知道孩子是被偷的。盡快找到妳下家拿回貨物以實物返還給父母,並索要妳的貨款,從妳下家退回貨款,了結此事。如果被告真的打官司,可能要拖幾個月,還要承擔另壹筆訴訟費,時間久了要拿回原來的財產就更難了。
6.“這兩件東西是分開賣的。第壹次和第二次是兩個不同的孩子。也就是說前後來了四個人給我賣東西。他們買的時候並不知道它們屬於同壹個人。時差為5天”;
(1)這些情況可以證明妳對孩子偷東西沒有想法,但是妳不能保證妳的買賣協議的有效性,妳也逃不掉返還原物或者賠償的責任。
(2)如果以後要和未成年人交易貴重物品,最好事先征得他們父母的同意,省得以後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