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決定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
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壹)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中國***產黨中央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下列機構所在地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壹)中國***產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
(二)國務院各部門;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五)中國***產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八)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
(九)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
(十)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
學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徽法》
第壹條 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中華人民***和國國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國徽圖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的 《中華人民***和國國徽圖案制作說明》制作。
第三條中華人民***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和國的象征和標誌。壹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