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費標準是什麽?
1.有實際成交價格,且不低於該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不低於成交價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成交價格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照總地價的40%計算。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辦出讓的,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有異議的,受讓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土地出讓金按評估價的40%計算。
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價占地價的比例最高不得高於60%。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為基礎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折算為市場地價,然後按照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
1,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並根據競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競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競買,並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掛牌出售。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方發布掛牌公告,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公布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在掛牌期限結束時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意向受讓方直接向國有土地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由國有土地代表與意向受讓方協商,商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相關事宜。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