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歸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所有。
根據英國在1996年頒布的寶藏法,在寶藏出土地點發現的任何其他物件,無論是什麽材料制成的,都可以歸類為“寶藏”。通常,這些珍寶最終會被大英博物館或當地博物館收藏,只要博物館以市場價從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手中購買。
法國:給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
法國民法典第716條規定,埋藏物的所有權屬於在自己土地上發現的人。如果在別人的土地上發現埋藏物,壹半歸發現者,壹半歸土地所有者。
日本:歸功於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
日本民法典第241條規定,埋藏物的所有人依照特別法在公告後六個月內仍不明,發現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對於在其他人物身上發現的埋藏物,發現者和它的主人已經獲得了壹半的所有權。
德國:歸功於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
《德國民法典》第984條:因發現而發現並占有長期隱藏以致不能再確定所有者的埋藏物的,所有權的壹半由發現人取得,另壹半由埋藏物所在的物的所有者取得。
瑞士:給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
根據瑞士民法關於尋找埋藏物制度的規定,埋藏物的所有權屬於埋藏物的所有者,而發現者只有索賠權,發現者可以依法要求低於埋藏物價值壹半的賠償。
西班牙:可獲得文物價值壹半的現金補償。
1980' s頒布的西班牙《歷史遺產法》第44條規定,所有具有歷史遺產特征的物品和實物文物,無論是在發掘、土木工程中發現的還是偶然發現的,都應在發現之日起30日內通知政府主管部門。發現者和發現者所在土地的所有者有權獲得相當於發現者價值壹半的現金補償。
希臘:可以獲得古物價值壹半的獎勵。
《希臘古物法》第7條規定:“任何合法受雇在國家、市政府、社區、寺廟或教區的土地上工作的人,如果在兩周內向最近的考古部門報告這壹發現,將獲得所發現古董價值壹半的獎勵;如果他未能在期限內報告調查結果,但在兩周後的兩個月內報告,則不給予獎勵;如果兩個月後仍不報到,將被判處兩個星期以上六個月以下的監禁。”
意大利:獎勵不得超過被發現物品價值的四分之壹。
意大利議會6月1939日通過的《藝術品和歷史文化財產保護法》第48條規定,任何人偶然發現文物“應立即向有關當局報告,並設法暫時保護這些物品。意外發現持有人因看護和安置被發現對象而承擔的費用,由教育部報銷”。第49條規定:“偶然發現的物品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教育部將給予發現者現金或部分發現物作為獎勵。在任何情況下,獎勵不得超過所發現物品價值的四分之壹。對發現上述物品的不動產所有人也應給予同樣的獎勵。”
埃及:酌情獎勵。
埃及《文物保護法》第24條規定,“任何人發現可移動文物或不可移動文物的壹部分或幾部分,應在48小時內向最近的行政機關報告,並負責保護該文物,直至有關機構前來接收。如果未能如期上報,將以私自占有文物論處...偶然發現文物者,由文物委員會酌情給予獎勵,偶然發現文物者,48小時內未向政府報告者,處1至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敘利亞:給予適當獎勵。
《文物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凡偶然發現可移動文物,必須在24小時內向就近的政府機關報告,並負責保護文物。任何人知道發現了可移動文物,都必須立即向當局報告...行政機構應給予適當獎勵,但超過1000敘利亞鎊的獎勵必須經文物委員會批準。”那些意外發現文物的人必須得到政府機構的批準,才能獲得超過7美元的官方賠償,但未能在24小時內向政府報告的人將被判處1個月至5年的監禁。
歸根結底,不同國家的公民撿拾文物的原因在於土地所有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