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實施的《中國文物保護法》是我國文化領域的第壹部專門法律。近二十年來,這部法律對我國的文物保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目前,中國有3624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文物局。然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文物保護遇到了許多新問題,如:近年來,私人收藏文物成為新熱點;旅遊發展與文物保護的矛盾越來越突出,而這些問題在原有的文物法中並沒有得到規範。
新頒布的《文物法》對原有條款進行了大幅修改。中國考古學會理事長、文物專家許認為,這反映了中國現階段文物工作的現實。他說:“修改後的《文物保護法》進行了大規模的調整,從原來的33條增加到80條,內容也有了很大的修改。從不可移動文物到考古發掘、館藏文物和民間收藏的文物,文物的進出境都比原來的法律更加細致。內容也做了較大修改,提出的文物方針政策更加符合我國現階段文物工作的實際。”
修改後的《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我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下列五類文物受國家保護: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與近代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個時期的重要文件和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各個民族的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此外,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作為文物受到國家保護。
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首次確立了“保護第壹、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十六字方針,完善和建立了壹系列保護文物、確保文物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新《文物法》明確規定,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針對近年來壹些地方不能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旅遊發展的關系,導致許多不可移動文物遭到破壞的情況,文物法增加了新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發展、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和旅遊開發必須遵守文物保護政策,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破壞。
原《文物法》將更多責任歸於各級文物管理部門。修改後的《文物法》強調,保護文物也是壹切機關、團體和個人的義務,應當建立文物保護責任分擔機制。特別強調“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新的《文物保護法》與《刑法》相關條款相銜接,對文物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作出了明確規定。
中國革命博物館研究員、文物專家蘇東海認為,新的《文物法》比原來的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他說:“這次《文物法》的修改,是在面對復雜的新情況下進行的,比如館藏文物的處置問題。增加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建立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得處置館藏文物。本條是針對國內博物館普遍存在的表外文物現象,為防止隨意處置這些文物出現漏洞而作出的規定。這對保護館藏文物意義重大。”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專家們普遍認為,作為我國第壹部文物保護特別法,20年來在保護我國珍貴文化資源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相信修改後的法律壹定會在保護我國文物安全方面發揮更加突出的作用。